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少球、刘冬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74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7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少球、刘冬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少球;刘冬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少球,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衡南县。被执行人:刘冬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球与被执行人刘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冬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7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祖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周 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