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球、刘冬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7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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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7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少球、刘冬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少球;刘冬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少球,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衡南县。被执行人:刘冬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球与被执行人刘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冬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7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祖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周 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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