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3151号案件名称
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3151号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花古街道工业园新城区梨园东路。法定代表人:张瑞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乾,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飞,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爽书 记 员 曾晓芬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云、吐尔逊江马哈木提等努斯拉提肉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90号 下一篇 陈艳芹、胡开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