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艳芹、胡开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5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513号
  • 案件名称

    陈艳芹、胡开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艳芹;胡开礼;詹燕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芹,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被执行人:胡开礼,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被执行人:詹燕梅,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芹与被执行人胡开礼、詹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怡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