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云、吐尔逊江马哈木提等努斯拉提肉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90号
  • 案件名称

    赵云、吐尔逊江马哈木提等努斯拉提肉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云;吐尔逊江马哈木提;努斯拉提肉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90号申请执行人:赵云,男,1971年8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马哈木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乌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努斯拉提肉孜,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乌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马哈木提、努斯拉提肉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马哈木提、努斯拉提肉孜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云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