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吐尔逊江马哈木提等努斯拉提肉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90号案件名称
赵云、吐尔逊江马哈木提等努斯拉提肉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云;吐尔逊江马哈木提;努斯拉提肉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90号申请执行人:赵云,男,1971年8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马哈木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乌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努斯拉提肉孜,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乌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马哈木提、努斯拉提肉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马哈木提、努斯拉提肉孜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云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泽清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6931号 下一篇 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