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敏、邱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461号案件名称
赵良敏、邱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良敏;邱勤;刘知理;刘海洋;刘海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461号申请执行人:赵良敏,男,1971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邱勤,女,1969年0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知理,男,1969年01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88年07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96年11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62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良敏与被执行人邱勤、刘知理、刘海洋、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21)皖1621执恢1391号案件是同一被执行人,两案案由及被执行人均相同,为便于执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恢139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2021)皖1621执恢146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珂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虎平、刘宏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981执1124号 下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