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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伟、王西阳等马新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4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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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4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洪伟、王西阳等马新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洪伟;王西阳;马新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西阳,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新莲,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王西阳、马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洪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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