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伟、王西阳等马新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4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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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4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洪伟、王西阳等马新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洪伟;王西阳;马新莲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西阳,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新莲,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王西阳、马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洪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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