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6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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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603号之二案件名称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欣;河北俊达线缆有限公司;吕秀英;王美琢;贾京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欣,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河北俊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平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20294327R。负责人:吕秀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秀英,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王美琢,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贾京良,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保欣、河北俊达线缆有限公司、吕秀英、王美琢、贾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83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保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王保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11.6375‰计算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4,500.08元;三、被告李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11.6375‰计算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4,500.08元;三、被告李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1.6375‰的上浮50%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被告王美琢、吕秀英、贾京良、河北骏达线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王美琢、吕秀英、贾京良、河北骏达线缆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保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保欣、王美琢、吕秀英、贾京良、河北骏达线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王保欣、河北俊达线缆有限公司、吕秀英、王美琢、贾京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6日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吕秀英、贾京良、河北俊达线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5月9日向王保欣、王美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4,254元,交纳执行费1,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854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耿利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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