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新疆麦恩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邹新剑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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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700号案件名称
马鑫、新疆麦恩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邹新剑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鑫;新疆麦恩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邹新剑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700号原告:马鑫,男,1998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麦恩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路1237号2号楼10层G-00366。 法定代表人:苗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邹新剑,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马鑫与被告新疆麦恩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邹新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马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马鑫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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