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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顺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8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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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84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顺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顺朋;李亚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8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崔顺朋,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李亚峰,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顺朋、李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崔顺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895833‰计算,罚息自2019年12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9479165‰计算);二、被告李亚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崔顺朋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崔顺朋、李亚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7日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7日、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4,600元,交纳执行费1,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2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利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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