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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张艳杰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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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813号
  • 案件名称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张艳杰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张艳杰;张振江;张振河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813号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榆树村。投资人:张秀波,该经销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鸡东县东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杰,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张振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张振河,男,约52岁,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与被告张艳杰、张振江、张振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马 慧审 判 员  李明潸审 判 员  高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闫海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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