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张艳杰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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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813号案件名称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张艳杰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张艳杰;张振江;张振河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813号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榆树村。投资人:张秀波,该经销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鸡东县东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杰,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张振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张振河,男,约52岁,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与被告张艳杰、张振江、张振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口县腾达煤炭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马 慧审 判 员 李明潸审 判 员 高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闫海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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