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虹志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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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390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虹志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虹志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被执行人沈虹志,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虹志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132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沈虹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13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柯审判员 尹建刚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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