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辉、刘道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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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78号案件名称
魏文辉、刘道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魏文辉;刘道财;唐宏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魏文辉,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合仁坪村合仁坪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909134237。被执行人:刘道财,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机关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531105101X。被执行人:唐宏菊,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合仁坪村胡卢坡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204214229。申请执行人魏文辉与被执行人刘道财、唐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道财、唐宏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文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文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文辉发现被执行人刘道财、唐宏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勇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文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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