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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辉、刘道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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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78号
  • 案件名称

    魏文辉、刘道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魏文辉;刘道财;唐宏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魏文辉,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合仁坪村合仁坪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909134237。被执行人:刘道财,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机关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531105101X。被执行人:唐宏菊,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合仁坪村胡卢坡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204214229。申请执行人魏文辉与被执行人刘道财、唐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道财、唐宏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文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文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文辉发现被执行人刘道财、唐宏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勇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文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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