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双华纸箱厂、方建林等张志英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802民初4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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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民初4587号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双华纸箱厂、方建林等张志英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双华纸箱厂;方建林;张志英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802民初4587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华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FU5LN34,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航埠村兴航路182号。 经营者:叶建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兴华东区16栋12单元502室。 被告:方建林,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张志英,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华纸箱厂与被告方建林、张志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叶建华、被告方建林、张志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对衢州伊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债务593140元及利息28545.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方建林系衢州伊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长期为该公司提供纸箱。2020年4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衢州伊林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95000元,两被告也同意对公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双方又产生零星业务,并于2021年5月10日再次进行结算,最终所欠货款为593140元,两被告继续承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2021年3月19日,衢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衢州伊林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原告的债权为593140元及孳息28545.62元。 两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也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对已确认的破产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建林、张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双华纸箱厂593140元并支付利息28545.6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16元,减半收取5008元,由被告方建林、张志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及时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吴雯雯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詹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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