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孟华、张小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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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163号案件名称
祝孟华、张小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祝孟华;张小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163号原告:祝孟华,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日涛,河南楚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小芹,女,1980年7月26日生,住淮滨县。原告祝孟华诉被告张小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孟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祝孟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祝孟华负担。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为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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