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鹏、朱翠翠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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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485号案件名称
张金鹏、朱翠翠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金鹏;朱翠翠;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485号原告:张金鹏,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朱翠翠,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双喜住宅-1-1。法定代表人:丁文有,经理。原告张金鹏、朱翠翠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现原告张金鹏、朱翠翠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鹏、朱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金鹏、朱翠翠负担。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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