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某公司、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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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844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某公司、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公司;陈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844号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自行和解,被告陈某某已经缴纳了物业费,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徐小琴代理书记员 钟淇任打印责任人:钟淇任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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