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克凤、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31号
  • 案件名称

    陈克凤、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克凤;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家英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陈克凤,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海清(已死亡),原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家英,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陈克凤与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家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家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第三方的资金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二、冻结孙家英在金融机构、第三方的资金的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三、查封陈克凤所有的坐落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动产权号为(2021)常德市不动产权第0011864号]。以上冻结、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颜海娟代理书记员  宋颖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