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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定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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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853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定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定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853号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新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3891529R。法定代表人:林育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祯,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政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定康,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定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颂娟书 记 员  田 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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