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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峻源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223民初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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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2188号
  • 案件名称

    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峻源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峻源木业加工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223民初2188号原告: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鹿新路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94308372J(1-1)。法定代表人:黄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荣,该公司员工。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峻源木业加工厂,住所地:柳州市西鹅乡张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M7TG3X6。经营者:杨春振。原告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峻源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货款共计6055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根据原告所提供的2019年欠款确认单显示,截止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60558.3元。该欠款确认单经被告盖章及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周明菊签字确认。2021年7月2日,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原告委托对拖欠货款一事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将货款及相关费用向原告结清。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货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判如前请。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长期进行化工物品甲醛的买卖交易,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工物品甲醛。2019年10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为58515.2元。此后,被告又于2019年12月13日、16日二次向原告购买货物,货款分别为33813元和39230.1元,合计73043.1元,被告支付了货款71000元,欠2043.1元。因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货款为60558.3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工物品甲醛,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货款60558.3元,有原告提交的《发货单》、《欠款确认单》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结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及时结清货款给原告。由于原告的诉讼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峻源木业加工厂向原告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60558.3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7元,由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峻源木业加工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大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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