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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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229号案件名称
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黎钟琳。委托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玉强,男性,1969年04月03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02民特8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李玉强应归还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4560元,于2020年6月起每月最低还款1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货款。如李玉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李玉强一次性还清剩余货款,并承担从2017年11月起至执行完毕年息6%的利息损失。”。因李玉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3.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车辆档案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未能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已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四、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到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五、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六、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0502执1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丁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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