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慧群、柳清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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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956号案件名称
马慧群、柳清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慧群;柳清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马慧群,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柳清洪,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马慧群与被执行人柳清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做出的(2021)湘022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4093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1916.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委托长沙县人民法院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柳清洪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除了扣划的5793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柳清洪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取得其同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扣划的5793元存款和轮候查封的湘A×××××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范笃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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