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培秀与韩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1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128号案件名称
朱培秀与韩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培秀;韩杰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128号 原告:朱培秀,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韩杰慧,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朱培秀与被告韩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朱培秀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培秀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杰慧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朱培秀负担。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华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1283号 下一篇 顾某1、顾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