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案件名称
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中兴中路291号。经营者:周健荣,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同意其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李 锋审 判 员 周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尹明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颜其华、王君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922执176号 下一篇 李妮、刘心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