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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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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
  • 案件名称

    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中兴中路291号。经营者:周健荣,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同意其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李 锋审 判 员 周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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