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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妮、刘心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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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198号
  • 案件名称

    李妮、刘心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妮;刘心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李妮,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刘心伟,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李妮与刘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48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1、2021年6-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七次查询,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没有查到车辆、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等信息。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刘心伟的登记、开户信息。3、2021年7月18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传唤、现场调查,刘心伟没有在家;出农村房屋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二、向申请执行人李妮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义务和执行不能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刘心伟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三、本院向刘心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心伟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了拘留决定(未查到刘心伟下落,暂未实施)。五、划拨刘心伟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3098.58元,收取执行申请费62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余款1978.58元交付李妮领取。六、2021年9月22日,继续冻结刘心伟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划拨后余额为零),冻结期限一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惩戒措施;(3)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4)有权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财产。李妮对约谈告知的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妮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46021.42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划拨但不足额,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 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田泽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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