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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其华、王君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922执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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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922执176号
  • 案件名称

    颜其华、王君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颜其华;王君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2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颜其华,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艇,嵊泗县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君达,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颜其华与被执行人王君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92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60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时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3800元及(2021)浙0922民初202号案件受理费2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君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填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了相关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君达支付申请执行人颜其华执行款260000元,该款项分期支付,自2021年9月起且在每月28日前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另,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缴纳(2021)浙0922民初202号案件受理费26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费38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颜其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922执17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王君达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其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信平 审判员陈遵义 审判员方思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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