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719执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719执72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719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610430XXXX,女,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友好林业局某某厂办集体退休青年,住伊春市友好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590710XXXX,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友好区林业局某某厂办集体退休青年,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631117XXXX,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伊春市某某所干部,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杨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黑071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给付申请人杨某某、杨某某赊购水果款27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28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2855.00元。本院认为,(2020)黑071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送达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黑071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送达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