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719执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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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719执72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719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610430XXXX,女,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友好林业局某某厂办集体退休青年,住伊春市友好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590710XXXX,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友好区林业局某某厂办集体退休青年,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631117XXXX,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伊春市某某所干部,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杨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黑071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给付申请人杨某某、杨某某赊购水果款27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28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2855.00元。本院认为,(2020)黑071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送达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黑071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送达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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