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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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40号案件名称
黄飞、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飞;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40号 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XX。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中乔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杨钊)。被告:黄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籍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黄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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