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姗姗、毛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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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904号案件名称
刘姗姗、毛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姗姗;毛茂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904号原告:刘姗姗,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良,男,1968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被告:毛茂华,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刘姗姗诉被告毛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姗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被告毛茂华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刘姗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姗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姗姗承担。审判员 罗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楚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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