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刘刚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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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398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刘刚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刘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98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陈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环玲,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刘刚,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5050D,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502室03单元、602室。负责人:陈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苁苁书 记 员 缪 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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