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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去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恢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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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恢71号
  • 案件名称

    潘永去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潘永去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去,男,1973年4月1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正才,男,1965年7月5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潘永去与被执行人潘正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3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永去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潘正才向申请人潘永去支付工资及利息68848元,并支付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7月22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3.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到三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潘正才户籍所在地三都县xx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884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岑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希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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