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小敏、罗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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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200号案件名称
汤小敏、罗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汤小敏;罗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200号原告:汤小敏,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望望,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勇,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汤小敏与被告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小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望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勇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勇支付原告货款102,17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及理由:被告罗勇向原告购买眼镜配件用于自我生产。2019年3月开始原、被告发生七笔交易,合计发生货款102,17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罗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罗勇于2019年3月30日在原告处购买眼镜配件,当日开具的发货单载明货款金额为9,278元,被告罗勇在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4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眼镜配件,当日开具的发货单载明货款金额为24,253元,被告罗勇在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眼镜配件,当日开具的发货单载明货款金额为24,788元,被告罗勇在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5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眼镜配件,当日开具的发货单载明货款金额为5,555元,被告罗勇在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6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眼镜配件,当日开具的发货单载明货款金额为19,000元,被告罗勇在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8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眼镜配件,当日开具的发货单载明货款金额为1,800元,被告罗勇在该发货单上签字确认。上述货款共计84,674元。2020年6月13日,被告罗勇再次在原告处购买眼镜配件,货款金额为5,500元,原、被告双方对之前欠付货款进行了利息结算,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利息+5500=17,500元。欠款人罗勇”。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也未支付双方结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罗勇在原告汤小敏处购货,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规定,向原告支付价款。从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原、被告共发生七笔交易,货款总金额为90,174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上述货款。2020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对之前的欠付货款利息进行了结算,利息共计12,000元,经测算原、被告双方系按年利率12.77%计算,该利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被告应当支付结算的利息12,000元。对于原告之后的利息请求,因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货款必然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于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勇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小敏货款90,174元,并从2021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止;二、被告罗勇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小敏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的利息12,000元;三、驳回原告汤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44元,由被告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唐光明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人民陪审员 刘昌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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