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爱珍与徐敏、胡永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0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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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02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爱珍与徐敏、胡永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汪爱珍;胡永锋;徐敏;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孙妹芳;徐胡可可;徐胡世豪;徐永兴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0266号之一原告:汪爱珍,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杰,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永锋,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徐永兴,男,195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徐家宅XXX号。第三人:孙妹芳,女,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徐家宅XXX号。第三人:徐胡世豪,男,2000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徐家宅XXX号。第三人:徐胡可可,女,200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徐家宅XXX号。第三人徐胡世豪、徐胡可可法定代理人:徐敏(系二人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徐家宅XXX号。上列两被告、四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川沙镇益民路XXX号西大楼底楼。法定代表人:高惠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根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兰英,女。原告汪爱珍与被告徐敏、胡永锋、第三人徐永兴、孙妹芳、徐胡世豪、徐胡可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上海千众房屋动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汪爱珍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汪爱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爱珍负担。审判员 薛斯佳书记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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