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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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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191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蔡跃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19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曦审判员 周命君审判员 蔡军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斯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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