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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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208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名下网络资金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名下网络资金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庆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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