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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陈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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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
  • 案件名称

    张巍、陈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巍;陈洪;吴尧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原告:张巍,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洪,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吴尧,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与被告陈洪、吴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原告:张巍,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洪,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吴尧,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与被告陈洪、吴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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