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巍、陈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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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案件名称
张巍、陈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巍;陈洪;吴尧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原告:张巍,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洪,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吴尧,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与被告陈洪、吴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518号原告:张巍,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洪,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吴尧,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与被告陈洪、吴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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