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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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944号案件名称
冯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冯某;樊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944号原告:冯某,男,1973年11月0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樊某,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冯某与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春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姗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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