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9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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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9017号案件名称
马某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90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满族,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张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某给付2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旭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丁瑀书 记 员 黄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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