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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英、宋浩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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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232号
  • 案件名称

    石建英、宋浩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石建英;宋浩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石建英,女,1964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宋浩东,男,1975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石建英与被执行人宋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02民特43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宋浩东欠石建英菜款120573.8元(壹拾贰万零伍佰柒拾叁元八角整),宋浩东于2021年3月底前结清全部欠款120573.8元。二、如果宋浩东逾期履行,石建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宋浩东一次性偿还石建英剩余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三、石建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双方互不纠缠。”。因宋浩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石建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二、传唤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三、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所必须的消费。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3.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已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四、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到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五、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六、本院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晋城市万木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宋浩东已于2014年退出,晋城市城区叮当牛肉粉店、晋城市城区海亮烤鱼店、城区小五忆味小吃铺等都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非宋浩东。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0502执1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丁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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