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战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3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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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3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战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战霞;张佐霞;张盈盈;张仲夏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364号之一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法定代表人:陈兴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恬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方战霞,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南卫乡山底村杨家xx滑。被申请人:张佐霞,女,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南卫乡山底村杨家xx滑。被申请人:张盈盈,女,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东关村xx组。被申请人:张仲夏,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南卫乡山底村xx号。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战霞、张佐霞、张盈盈、张仲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晋0830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方战霞、张佐霞、张盈盈、张仲夏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70000元。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方战霞、张佐霞、张盈盈、张仲夏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晓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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