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黑03刑更1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刑更194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黑03刑更194号 罪犯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黑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李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0日将罪犯李某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呈报减刑期间,于2021年9月11日因病死亡,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向我院申请对罪犯李某某撤回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撤回对罪犯李某某的减刑建议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六 下一篇 宋松松、魏明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