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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黑03刑更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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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刑更194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黑03刑更194号 罪犯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黑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李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0日将罪犯李某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呈报减刑期间,于2021年9月11日因病死亡,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向我院申请对罪犯李某某撤回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撤回对罪犯李某某的减刑建议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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