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松松、魏明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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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803号案件名称
宋松松、魏明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松松;魏明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宋松松,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同柱,(系宋松松之父),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魏明见,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松松与被执行人魏明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赵丽卓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更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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