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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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64号之六案件名称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秦金玉;李建龙;魏振堂;韩月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秦金玉,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1990年4月1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魏振堂,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韩月霞,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秦金玉、李建龙与魏振堂、韩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振堂、韩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月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支行账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月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支行账号中的存款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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