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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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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11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齐某某;邯郸市****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山街919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齐某某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未履行本院(2021)冀04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银行存款3493.1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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