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监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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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监774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消防器材厂;陈奎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监77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韩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黄哲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消防器材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11818790-7。负责人:陈奎涛。被执行人:陈奎涛,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消防器材厂厂长,住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消防器材厂、陈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辽0102执1272号。该案于2017年8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02执恢1101号。执行标的额:10540000元。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能致使本案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白云良审 判 员 曹 蕾审 判 员 王晓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盎然书 记 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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