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何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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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887号案件名称
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何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何恩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887号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龙盛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方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峰,盖州市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恩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何恩军自行和解,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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