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文、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878号案件名称
吴振文、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振文;魏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878号原告:吴振文,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旭,鸡西市鸡冠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民,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吴振文与被告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吴振文于2021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振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文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振文负担。审 判 员 吴军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高平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琳、李建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615号 下一篇 沈阳市和平区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监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