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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文、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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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878号
  • 案件名称

    吴振文、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振文;魏民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878号原告:吴振文,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旭,鸡西市鸡冠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民,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吴振文与被告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吴振文于2021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振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文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振文负担。审 判 员 吴军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高平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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