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1民初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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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989号案件名称
王振华、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振华;李敏;彭健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1民初2989号原告王振华,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李敏,女,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振华之妻。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子高,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振华之父。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江林,双峰县和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健红,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王振华、李敏与被告彭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华、李敏的委托代理人王子高、王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华、李敏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彭健红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振华与被告彭健红系同学关系。2020年6月18日,被告彭健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振华借款,由原告王振华之妻原告李敏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0000元,当日,被告彭健红退还10000元。余下2000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讨未果,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健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针对此一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由此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在催讨被告返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其主张债权,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彭健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振华、李敏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彭健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阳启书 记 员 李钿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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