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红、马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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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407号案件名称
郑红、马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红;马某1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07号原告:郑红,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桥头镇紫宁山庄紫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秀安,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男,201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桥头镇紫宁山庄紫苑。 法定代理人:马某2(系被告马某1之父),男,1991年7月24日,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桥头镇紫宁山庄紫苑。 第三人:马生祥,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桥头镇紫宁山庄紫苑。 原告郑红与被告马某1、第三人马生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郑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我与被告及第三人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红负担。 审判员 李连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延翠书记员 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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