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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吴德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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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628号
  • 案件名称

    吴英、吴德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英;吴德斌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628号原告:吴英,女,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微,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顺辉,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斌,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吉才,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吴英诉被告吴**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自己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英承担。审 判 员  王   莎   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记员李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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