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吴德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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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628号案件名称
吴英、吴德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英;吴德斌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628号原告:吴英,女,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微,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顺辉,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斌,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吉才,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吴英诉被告吴**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自己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英承担。审 判 员 王 莎 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记员李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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