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高金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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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25号案件名称
刘海、高金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海;高金梅;刘吉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高金梅(曾用名刘金云),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刘吉文(曾用名高宇峰),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海与被执行人高金梅(曾用名刘金云)、刘吉文(曾用名高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湘132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2021年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高金梅(曾用名刘金云)、刘吉文(曾用名高宇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高金梅(曾用名刘金云)、刘吉文(曾用名高宇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34万元,尚有1.8334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海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刘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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